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早在去年12月發函給中廣,表達今年3月1日起廢止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頻道使用權,移轉給原民台以及客家台使用,但在收回前夕,中廣卻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,在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時一度以「貿然廢止兩頻道將造成中廣營運危機」等理由裁定NCC必須暫停執行,在NCC不放棄再度抗告之後,最高行政法院今(16)日逆轉裁定NCC無須停止執行確定,也就是NCC將可以直接收回中廣兩頻道

中廣因不服NCC要收回音樂網與寶島網兩頻道,提出行政訴訟,主張NCC去年12月初通知,3月1日就要收回2頻道,中廣根本來不及規畫因應,除了營收將銳減1/3,也影響聽眾及股東權益、員工生計,現有節目的主持人及技術人才也會流失,影響中廣在媒體界的競爭力,造成難以回復損害。

但NCC數度公開反駁,認為中廣早在2004年行政院已核定終止「遏制匪播」政策,主管機關即可依法收回頻率,中廣前後任負責人與員工都知悉此事,也本應預做相關準備,甚至現任負責人趙少康2007年也曾承諾兩網頻率核配他人後無條件繳回,更何況NCC已經及早通知確定要收回頻道。

而NCC在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後,最高行政法院認同NCC主張,認為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頻道是政府早年基於「遏制匪播」特定政策目的而核配給中廣,後來行政院於2004年終止「遏制匪播」政策,中廣曾以書面承諾,如果主管機關要將這2個頻指配給他人使用,中廣會無條件繳回,中廣應知遲早會發生這種情況,不能說來不及因應。

至於中廣聲稱人才流失、聽眾跳槽等情形,最高行認為中廣沒有舉出相關事證,而員工生計即使受影響,也是國家可以用金錢彌補的,並非不可回復的損害,此外,NCC是要把這2頻道移轉給客家電台、原民電台使用,攸關公共利益,因此NCC廢止中廣對這2頻道的使用權,並無不當,雖然此案主要訴訟還在北高行審理中,但NCC仍可照原定時程收回2頻道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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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陳姓房東被指控持菜刀攻擊房客。(圖/東森新聞,下同)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台中小額借貸

高雄小額借貸新北市三重一名高姓男子指控,前日凌晨2時許酒後返家遭75歲的房東持菜刀刀背狠砍雙手及頭部,嚇得他連鞋都來不及穿就趕緊衝出家門求救,「他就這樣一直剁一直剁,說要把我雙手剁掉。」

雙手滿是傷痕且貼滿紗布,後腦還有些許撕裂傷,高男(44歲)聲稱,15日凌晨2時酒後返家遭陳姓房東攻擊,他急忙逃出公寓衝到巷口的超商求救才脫困,「他(房東)說一定要把我的手折斷、剁斷,腳也要剁斷,他就這樣子講,忽然就歇斯底里起來,本來我想說他已經70多歲了不敢對他動手,但他越來越過分我就強行推開逃命。」

▲▼高男雙手及後腦都傷痕累累。

高男表示,他以每個月3千元的租金和陳姓房東分租一間雅房,事發當天酒醉回家似乎有發生一些口角,沒想到對方卻突然持菜刀攻擊,嚇得他根本不敢再住。而附近鄰居指稱,陳姓房東獨自居住在3樓,因為聽力不好曾被其他房客抱怨,和前房客也曾發生口角衝突,當時也是拿菜刀要砍人,把對方嚇到連押金都不要就趕緊搬走,「他(前房客)才住不到1個月而已。」

雖然高男被打到頭破血流也進行驗傷打算提告,但警方表示台北小額借錢,由於高男目前情緒尚不穩定還沒做筆錄,且遭指控的陳姓房東公寓外雖然還貼著出租廣告卻找不到人,尚不了解當時的狀況,整起案件仍有待雙方當事人到案說明才能解開重重疑點。(新聞來源:東森新聞)





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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